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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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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7 16: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7日,据省民政厅消息:该厅日前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20日。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在陕西省辖区内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每人不得超过2万元;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等,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办法》对如何退费也作了明确规定。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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