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富平县美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琼锅糖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9月05日,受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流曲琼锅糖(生产日期:2024-08-02, 规格型号 300 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0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平台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SC202409047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DB61/T 457-2017《地理标志产品 流曲琼锅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抽检不合格的流曲琼锅糖(生产日期:2024-08-02,规格型号300 克/袋)43袋,其中3袋用于出厂检验,批发价:7元/袋。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0袋抽检不合格流曲琼锅糖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280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销售相关台账记录,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布不合格流曲琼锅糖的召回公告。至召回公告截止日止,召回数量为0 ,期间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流曲琼锅糖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流曲琼锅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履行了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流曲琼锅糖的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
2.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280.00元。
二、富平县流曲镇秦旗糖果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琼锅糖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9月06日,受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流曲琼锅糖(生产日期:2024-08-09,规格型号 500 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0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平台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SC202409091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DB61/T 457-2017《地理标志产品 流曲琼锅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共生产抽检不合格的流曲琼锅糖(生产日期:2024-08-09,规格型号500 克/袋)35袋,其中2袋用于出厂检验,4袋送给人,销售给富平县惠万家商贸有限公司29袋,批发价:9元/袋。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9袋抽检不合格流曲琼锅糖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261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销售相关台账记录,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布不合格流曲琼锅糖的召回公告。至召回公告截止日止,召回数量为0 ,期间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流曲琼锅糖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流曲琼锅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履行了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流曲琼锅糖的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1.00元;
2.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261.00元。
来源: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