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现行政许可资源配置的公平善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富平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了《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富烟专发〔2023〕20号)现予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富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28日
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富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富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交通、消费水平及零售市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富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富平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专卖局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定原则。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点与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定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明确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的目的在于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特殊功能区”的模式予以设置:
(一) “总量+间距”模式适用于富平县以下区域:
1.城区街道(城区指:富平县西二环以东、南二环以北、荆山大道以西、怀德大街以南的区域,下同)
车站大街(荆山大道以西至人民路以东)、南韩大街(荆山大道以西至频阳大道以东)、杜村东街(频阳大道以西至人民路以东)、莲湖大街(荆山大道以西至人民路以东)、人民路(车站大街以北至莲湖大街以南)、频阳大道(丰荣街以北至莲湖大街以南)、富昌路(富来街以北至温泉南路以南)。
2.城区住宅小区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住宅小区内生活区且门面对内经营的,每个独立的生活区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小于50米;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外且门面对外临街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布局标准设置。
3.东华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含所在行政村)
东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街道(元良村)、美原街道、老庙街道、曹村街道、薛镇街道、淡村街道(包含淡村老街道及圣丰商业街)、流曲街道、留古街道、 到贤街道、张桥街道、宫里街道、齐村街道、刘集街道、梅家坪街道、庄里街道(文汇路以东、望长街以北、望邑路以西、北新街以南)
以上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标准详见《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间距”模式区域划分及零售点设置标准》(附件1)。
(二)“总量”模式适用于富平县以下区域:
1.城郊、农村的行政村按照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设置,常住人口每500人(含)设一个零售点;50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超过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15个零售点。
2.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3.工业园区外已形成街道的参照所在镇街道零售点设置规则,未形成街道的参照农村的行政村零售点设置规则。
4. 南韩农贸市场等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20户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商铺每增加2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临路门面房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5. 秦正公馆·金街等商业步行街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外等人流量较大地段,可设置1-2个零售点。以上零售点设置仅允许设置在临路的经营性用房。
6. 高速公路服务区、大专院校、军队大院、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原则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只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参照该区域所在地的设点要求。
7.对于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三)“间距”模式适用于富平县以下区域:
富平县城区(含西二环、南二环、荆山大道、怀德大街)除本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区域外的其他街、道、路,设置零售点的间距街道同侧不低于50米、对侧不低于80米。
(四)特殊功能区
1.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相对封闭具有独立商品部或购物区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扶农产品直销店(当地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区域设置零售点不受本条第(一)、(三)项中距离限制,每个区域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五)为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过快增长,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区域内总零售点不超过规定的零售点总量,零售点总量达到上限后,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按“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距离标准放宽为本规定第六条对应区域距离设置标准的50%,但不放宽总量标准: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重度(二级);
(五)持低保证的或军烈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成员,仅限其中一名成员申请办理)等。
以上特殊群体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未享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政策,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或企业类型非个体工商户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日常生活场所不相独立的(农村自建房有临街固定经营场所的除外);
2.无临街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3.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4. 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甲、KTV、网吧、健身场所、电影院、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等;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6.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的,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培训机构、游乐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3.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装修完毕、能够正常开展卷烟经营活动,且具备卷烟经营的基本设施、设备(如卷烟展示柜),包含对外经营区域及仓储区域。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卷烟零售点标准测量方法:
(一)本规定中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位于不同市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应满足两个市场单元中较大距离市场单元的标准。
(四)本规定中的同街道双侧直线距离的测量办法:从临街商店正门(即全开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够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标识的门)到临街不同侧商店正门的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新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既存零售点积极迁移的给予一定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不超过”、“以上”、“以内”、“不小于”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富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定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富平县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定内容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富烟专发〔2022〕1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富烟专发〔2022〕13号)办理。
附件1: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间距”模式区域划分及零售点设置标准
附件1:
富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间距”模式区域划分及零售点设置标准 |
行政区域 | 单元格名称 | 单元格范围 | 设置总量(≤户) | 间距标准(≥米) |
同侧 | 对侧 |
城区街道 | 车站大街 | 荆山大道以西至人民路以东 | 55 | 30 | 50 |
南韩大街 | 荆山大道以西至频阳大道以东 | 30 | 30 | 50 |
杜村东街 | 频阳大道以西至人民路以东 | 18 | 30 | 50 |
莲湖大街 | 荆山大道以西至人民路以东 | 57 | 30 | 50 |
人民路 | 车站大街以北至莲湖大街以南 | 10 | 30 | 50 |
频阳大道 | 丰荣街以北至莲湖大街以南 | 20 | 30 | 50 |
富昌路 | 富来街以北至温泉南路以南 | 27 | 30 | 50 |
城区住宅小区 | 城区住宅小区 | 城区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区且门面对内经营的 | 2 | 50 | 50 |
东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街道 | 东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街道 | 东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街道(元良村) | 20 | 50 | 80 |
各镇政府所在地街道 | 美原街道 | 美原街道(含所在行政村) | 46 | 50 | 80 |
老庙街道 | 老庙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40 | 50 | 80 |
曹村街道 | 曹村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34 | 50 | 80 |
薛镇街道 | 薛镇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30 | 50 | 80 |
淡村街道 | 淡村街道 (包含淡村老街道及圣丰商业街) | 30 | 50 | 80 |
流曲街道 | 流曲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24 | 50 | 80 |
留古街道 | 留古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21 | 50 | 80 |
到贤街道 | 到贤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21 | 50 | 80 |
张桥街道 | 张桥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18 | 50 | 80 |
宫里街道 | 宫里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18 | 50 | 80 |
齐村街道 | 齐村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16 | 50 | 80 |
刘集街道 | 刘集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12 | 50 | 80 |
梅家坪街道 | 梅家坪街道 (含所在行政村) | 10 | 50 | 80 |
各镇政府所在地街道 | 庄里街道(文汇路以东、望长街以北、望邑路以西、北新街以南) | 1.文昌路(北新街以南至望长街以北) | 28 | 50 | 80 |
2.北新街(文汇路以东至望邑路以西) | 25 | 50 | 80 |
3.景翼街(文汇路以东至望邑路以西) | 12 | 50 | 80 |
4.立诚街(文汇路以东至望邑路以西) | 15 | 50 | 80 |
除1.2.3.4项以外的其余街、道、路 | 5 | 50 | 80 |
来源:富平县烟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