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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0日15时55分许,淡村中队中队民警巡查在210国道淡村执法站执勤时,对一辆沿210过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陕D66***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耿某某(男,陕西省三原县)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对驾驶人耿某某用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耿某某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23mg/100m1驾驶人耿某某对此结果无异议,随后民警带当事人耿某某到淡村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02月02日20时33分许,段某某驾驶一辆陕AJ0***号牌的小型汽车沿荆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农市场路段时,遇到执勤交警检查。段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将段某某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随即口头传唤段某某至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执勤二中队接受调查。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放第一位,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富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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