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美容经营者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人员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美容产品合格资质。若想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罚。
4.生活美容机构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宣传医疗美容项目,不得自称医师,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使用术前术后对比图、医美案例诱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