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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从罚款到判刑 富平疾控提醒 这些美容项目发现请立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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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美容业服务行为,维护生活美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界定: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面部保养、皮肤护理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穿耳洞、割双眼皮、激光脱毛、洗眉、植发、美牙、注射玻尿酸、注射肉毒毒素、超声刀、水光针、隆胸、隆鼻等均为医疗美容活动,生活美容机构均不得开展以上项目。


二、超生活美容范围开展医疗美容将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1.生活美容经营者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人员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美容产品合格资质。若想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罚。

4.生活美容机构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宣传医疗美容项目,不得自称医师,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使用术前术后对比图、医美案例诱导消费。  


请各从事生活美容业机构严格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消费者如发现富平县内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请立即向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0913-8212134

特此告知

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7月31日

来演:富平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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