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网-富平县领先生活信息门户

查看: 158|回复: 0
收起左侧

[县内要闻] 罚没5200 富平一粉条厂吊销许可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富平县荃怪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09日,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五香花卷(生产日期:2025-03-28, 规格型号500g±5g/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平台收到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5CSP031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生产五香花卷30袋,规格型号500g±5g/袋,并于2025年3月28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8元/袋,货值金额总计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

1.行政罚款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

3.罚没款合计5240.00元。

二、富平县王寮镇太平美香粉条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09日,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美香粉条(生产日期:2025-11-24, 规格型号1千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平台收到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5CSP031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11.24”的粉条25袋(1千克/袋),全部销售给蒲城县兴镇好又多购物广场,批发价为15元/袋。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25袋粉条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3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依法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来源: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富平网 ( 陕ICP备16004736号 )|陕公网安备61052802000068号

GMT+8, 2025-8-8 11:23 , Processed in 0.123515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