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分配死亡抚恤金能否参考遗产继承规则?
具体应该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死者马某系富平监狱的退休职工,与初婚妻子育有两名女儿(均已成年),离婚后于2004年3月8日与田某再婚,婚后无子女。2022年9月12日马某因病去世,丧事由马某的两名女儿操办。经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算,死者马某的死亡抚恤金为234024元。马某的再婚妻子田某与两名女儿就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了纠纷,两名女儿拒绝配合田某办理马某的死亡抚恤金申领手续,田某无奈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死者死亡抚恤金的申领手续,并将属于原告的份额支付给原告;2.判令第三人陕西省富平监狱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直系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归直系亲属共有。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纠纷。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具体分配中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家庭成员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本案原告田某与二被告均系死者直系亲属,死亡抚恤金234024元应归三人共有。考虑到二被告操办丧事的实际花费,酌情扣除丧葬费40000元归二被告,剩余194024元由三人均分,每人64674.6元。第三人陕西省富平监狱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是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单位,在接收到死亡抚恤金后,应协助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死亡抚恤金234024元中的64674.6元由原告田某所有,其余归二被告共有;二、第三人陕西省富平监狱收到抚恤金后,按原、被告各自所有的份额发放给原、被告。
法官说法
1.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符合遗产的定义,不适用遗嘱对遗产的继承分配方式及相关规定。
2.分配死亡抚恤金可适当参考遗产继承规则
分配死亡抚恤金应首先遵循单位明确规定,若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规定处理,若单位无明确规定,可适当参考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进行分配,当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分配。法院通常以均等分配为原则,但可能会结合实际调整——比如对生活困难、主要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或与死者关系更亲密、尽了更多照顾义务的人适当多分。
3.抚恤金与遗产分配的差异
前文已提及法院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可适当参考遗产继承规则,但二者本质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因此,办案人员及案件当事人需特别注意抚恤金分配与遗产分配的差异,具体如下:
不适用遗嘱继承:遗产继承可依据遗嘱进行,但若遗嘱对死亡抚恤金作出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因抚恤金非死者生前财产,死者无权处分,其分配应按法律规定或相关单位规定处理,而非遗嘱。
不适用代位继承:遗产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情形,即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由该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此规则。若死者近亲属先于死者死亡,其直系晚辈亲属无权代位主张。
分配考虑因素不同:遗产分配一般遵循均等原则,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主要基于血缘关系和继承顺序。而死亡抚恤金分配更侧重与死者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目的是抚慰和救济死者近亲属,保障特定亲属生活,如死者配偶无劳动能力且依靠其生活,分配时会予以倾斜。
无需偿还死者债务:遗产继承需先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从遗产中扣除。但死亡抚恤金非遗产,无需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其是对生者的补偿,与死者债务无关。
无诉讼时效限制: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而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通常无诉讼时效限制,若当初未分割,即便时隔多年,继承人仍可起诉要求分割。
本案中,原告田某与二被告均系死者马某的直系亲属,双方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相差无几,故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规定,对死亡抚恤金予以平均分配。案件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对结果表示认可,称赞办案法官公平公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富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