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现行标准农村每人每年5376元,城市每人每月670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期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及护理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 60%;
(三)符合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