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博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吉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西安博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生产的白吉饼(生产日期:2025年06月30日,规格:800克/袋)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白吉饼(生产日期:2025年06月30日,规格:800克/袋)共生产3000袋,其中6袋用于出厂检验,销售单价:11.9元/袋,零售价:0.5元/个。至案发,当事人2025年6月30日生产的规格为800g/袋白吉饼除留6个用于出厂检验,其余299袋零4个白吉饼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3560.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白吉饼食品的相关投诉举报,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 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60.1元;
罚没款合计8560.1元。
二.富平县稼麦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7月24日,受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岐山勤武香醋(生产日期:2024-10-21, 规格型号350毫升/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核查处置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XASP202505108,富平县稼麦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歧山勤武香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10.21”的歧山勤武香醋905袋(350毫升/袋),5袋用于做出厂检验,30箱每箱30袋共计900袋全部销售给陕西凤鸣香食品有限公司,批发价为 10元/箱。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30箱歧山勤武香醋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 5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 元;罚没款合计 5300 元。
来源: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