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
被告人刘某按照每股人民币30000元或者20000元不等,每场筹集股份10股,联络被告人雷某、任某、樊某某、惠某某、王某、谭某某、由某某、阮某某(另案办理)、刘某某(另案办理)等人不同时间段、不同程度参与赌场入股,以扑克牌“百家乐”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押注参赌,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赫某某、崔某某受雇担任赌场工作人员,赌场同时雇佣“荷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分别负责发牌、接送赌博人员,保管现金、手机,收取和结算赌资,发放赌博筹码,维持赌场秩序,望风、门卫等。赌场开张前,被告人任某或者雷某预先联系好赌场场地,被告人刘某决定开场赌博后,由被告人刘某二在赌场工作人员微信群内发送赌场位置,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赫某某、崔某某等赌场工作人员将赌博器具拉至赌场并进行布置。赌博人员到达赌场后,将手机交赌场工作人员保管,购买赌博筹码,押注赌博。赌场在抽取“挑头费”、“外围费”、“场地费”、人员工资、向参赌人员提供的香烟、茶叶等费用后,根据盈余情况给入股股东分红或者要求补足股份。根据赌场用于收取赌资的微信记录及被告人刘某等人对赌场位置的指认,结合被告人供述,现已查明,2023年6月1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多个场所开设赌场120余场,参赌人员100余人,赌博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开设赌场的发起人、组织者、赌场股东,抽取开设赌场的“外围费”每场人民币5000元,抽取“挑头费”每场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不等。被告人雷某、任某、樊某某、惠某某、王某、谭某某、由某某系开设赌场的参与者、赌场股东。被告人雷某负责赌场在富平县域开设期间的场地寻找及外围安全,抽取“外围费”每场人民币9500元或者14500元不等;被告人任某负责赌场在西安市域开设期间的场地寻找及外围安全,抽取“外围费”每场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某二、张某一、张某二、赫某某、崔某某系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刘某二系赌场“把子”,负责赌场管理,购买赌具、发送赌场位置等;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负责管理赌场账务,负责发放人员工资、收取和兑换赌博人员的赌资等,被告人张某二同时负责保管现金、赌场股东分红;被告人赫某某早先看门打杂,后负责管理赌场账务,负责发放人员工资、收取和兑换赌博人员的赌资等;被告人崔某某负责在外放风、打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等8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二等5人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或者积极提供帮助,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庭审中,1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中,10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应为赌博罪。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这种场所既可以由本人直接支配,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支配,行为人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宅或者他人的住宅,也可以是旅馆、宾馆等提供的房间。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任某或者雷某预先联系好外围,由外围确定好该次赌博的时间、地点,再由被告人刘某二在赌场工作人员微信群内发送赌场位置。被告人刘某等人设定了赌博方式(百家乐),从2023年6月开始,直到11月22日,每天开一场,每场都是晚上十点左右开始,凌晨两三点结束,具有时间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该赌场系为赌博人员提供的专门性赌博场所,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规模较大,且根据被告人刘某当庭供述,该赌场在赌博人员内部相对都知晓,系半公开。
本案中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各被告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器具、服务等供他人赌博,其虽借助他人寻找、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亦应认定为委托他人对赌博场所进行间接支配的行为,且从赌博的规模和组织的严密性来看,被告人刘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170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等人组织赌博的场所内部组织相较严密,分工也较为明确,有负责兑换筹码、记账、收费、发牌和洗牌、安保等人员,加之被告人刘某等人虽让“荷官”代其用筹集的股东股金与一般参赌人员对赌,但该每场股金筹集后,先扣除被告人刘某的“挑头费”、被告人刘某、任某、雷某的“外围费”以及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购买赌具、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茶叶等费用后,剩余股金用以与一般参赌人员进行对赌,故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雷某、任某、樊某某、惠某某、王某、谭某某、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二、张某一、张某二、赫某某、崔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或者积极提供帮助,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本案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是赌博罪中常见的客观表现行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二者还存在以下区别:一是,聚众赌博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行为人一般都是要“抽头”渔利,这是构成赌博罪的必要条件;而开设赌场行为,一般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开设赌场的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也构成本罪;开设赌场的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以及开设赌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是,从犯罪场所的稳定和时间的长短来说,聚众赌博的场所随意性较大,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内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一般时间也较短;而开设赌场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其场所也相对稳定,持续时间也较长;三是,从赌博的规模和组织的严密性来说,聚众赌博一般规模较小,也没有很强的组织性;而开设赌场规模一般较大,其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兑换筹码、记账、收费、发牌和洗牌、安保等人员;四是,从赌博场次的时间来看,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五是,从赌博的隐秘性来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六是,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富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