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关于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因无法联系到企业,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看到公告后,可至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庄里税务分局领取纸质文本。
地址:富平县庄里镇中兴大道与南新街十字西北角庄里实验区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13-8615330
联系人:史源平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富平税强催﹝20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
2025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庄里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富平税强催(2025)3号
富平县孚亨玻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610528MA6Y92J7IN):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富平税通(2025)3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陆万零贰佰零玖元柒角伍分(¥:260,209.75),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庄里税务分局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史源平
联系电话:09138615330
地址:富平县庄里镇中兴大道与南新街十字西北角庄里试验区市民服务中心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史源平,常景波(陕税征610528240009、陕税征610528190038)
2025年11月25日
来源:富平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