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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1个承诺 赔了63000元 富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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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21: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一人股东 公司注销 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某某旭签署卖车协议,约定将陕ES2XX挂以96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约定先付订金6800元,尾款90000元中的60000元在交付挂车时支付,余下30000元分期6个月,月利率1%。卖车协议签署后原告随即向某某旭转账6800元,2018年8月3日,原告与渭南市某运输公司签署分期付款购车服务协议书,签署后原告于当日向陈某某账户转款60000元,剩余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分6笔转入被告陈某某账户。因车辆所有人为渭南市某运输公司,原告年审均需渭南市某运输公司配合,直至2023年6月12日,被告陈某某渭南市某运输公司简易注销,2024年5月,原告车辆年审到期后因渭南市某运输公司注销无法进行年审,2024年6月,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提供手续办理过户事宜,被告于2024年7月将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等邮寄给原告,2024年8月3日,原告联系被告询问渭南市某运输公司注销后车辆过户问题,被告陈某某在电话中告知原告车辆无法过户,原告办理过户时发现实际车辆与车管所内部备案、网上公告照片不一致,车辆确实无法过户。渭南市某运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陈某某系该公司持股100%的股东,陈某某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渭南市某运输公司签署的《分期付款购车服务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978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一审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付某某渭南市某运输公司签署的《分期付款购车服务协议书》于2025年3月20日解除;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48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三、原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将陕ES2XX挂返还给被告陈某某;四、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主要争议焦点:一人公司运输公司注销后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一人股东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在承诺书中承诺,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作为一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被告作为一人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已经注销,被告作为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注销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被告陈某某现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违约金的义务

典型意义一人公司的股东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责任承担的要求更为严格,在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法律风险并未完全消除,仍需积极应对潜在的债务追索。为防止股东借公司形式逃避个人债务,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规定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如果公司对外负债且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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