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0|回复: 0

[县内要闻] 无发票 无合同 无记录 富平一车主车损纠纷终获3.9万元赔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以为发票丢了就没法儿赔了,没想到法院给解决了!”1月14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棘手的车损赔偿纠纷。

该案源于一起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受损,因赔偿金额无法与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车辆原始购买发票、购买合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等关键材料,鉴定机构以“依据不足,无法作出鉴定意见”为由终止了鉴定程序。原告无奈撤回了鉴定申请,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困境。

面对困境,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虽然鉴定无法进行,但案件事实基础牢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责任清晰,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现场拍摄的清晰反映车辆受损部位和程度的照片均无异议。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本身予以认可,并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核心争议仅在于赔偿的具体数额这为调解工作留下了一扇窗。

为此,法官仔细翻阅卷宗资料,一方面主动与原告多次沟通,了解车辆购置时间、大致价值、维修方案及市场价格等信息;另一方面也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解释案件情况,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其提出合理的理赔意见。同时,为了获取更专业的参考,法官还主动咨询了相关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士,了解在缺失原始凭证情况下,评估车辆残值与维修费用的行业常用方法与考量因素。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充分展示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和计算依据,耐心释法明理,既明确了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也引导原告方在赔偿金额上作出合理让步。最终,经过数轮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协调,原、被告及保险公司三方同意以39000元作为车辆损失赔偿总额,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这起因鉴定终止而几乎走入“死胡同”的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该案的妥善处理,也为类似因客观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调解思路和审理参考,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富平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富平网 ( 陕ICP备16004736号 )|陕公网安备61052802000068号

GMT+8, 2026-1-18 23:42 , Processed in 0.200535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