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富规〔2021〕003—县政府办002《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办法》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我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诸多现实问题,为了该项工作持续稳步推进、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现根据政策变化及运行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适度修订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4月22日17点前通过邮箱反馈至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无意见也需要以正式文件回复。
联系人:杨立强
联系电话:0913-2263116、13391928220
邮箱:121423717@qq.com
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6年3月21日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条(双)管单位: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富规〔2021〕003—县政府办002《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办法》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我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诸多现实问题,为了该项工作持续稳步推进、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现根据政策变化及运行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适度修订完善,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1日
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规范我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放开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公有住房是指根据房改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进行买卖、赠予、继承、互换等上市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房改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 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 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5. 房地产买卖合同;
6.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公有住房除外);
7. 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意见书(单位破产除外);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起算时间以完税证或房产证为准);
2. 已列入城市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3. 与学校、医院等特殊行业办公用房、用地不可分割的;
4. 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
5. 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六条 对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列税费政策:
1. 按现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2. 公有住房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缴纳土地出让金。
3. 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财政;
4. 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认定工作由富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办理过程中,因面积、性质、出让价款等原因导致错征、多征税款,确需退费的,由认定单位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提请税务部门核实后按原征收路径将错征、多征的相应税款退回。
第七条 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与税务部门计税系统并联运行,税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值的成交价格计征税费,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参照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第八条 职工出售自己购买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回购。房改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仍按上市交易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原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结余资金随产权转移过户,原产权人按原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需按原缴纳标准规定补齐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新产权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权利人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答复,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房改公有住房参照执行);
2.政府需回购的房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回购相关手续;
3.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的房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缴纳费用凭证到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权相关登记;
4.产权人需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需重新申请。
5.房改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再享有申请或购买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资格。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住建、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确保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来源:富平不动产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