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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富平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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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富平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意见》,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平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校服选用

第四条 校服选用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确定,选用校服应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服订制与购买,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六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采取召开家长委员会和《告家长书》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

第七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一般可分为春秋装、夏装或冬装三种,高中、中职、初中、幼儿园只可选用一次,使用时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再选用校服,小学可根据学生成长和当地经济状况可选用两次,选用种类、品质、时间应征得家长同意。

第八条 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依据、选什么样的校服”,必须向家长明确选用校服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和价格,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九条 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应采取邀请的方式,邀请有生产能力、有资质、有业绩、有信誉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邀请时由校委会提出选用企业,但不得少于3家企业。

第十条 学校应对邀请的校服企业进行深度调研,认真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要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考察和审核工作。考察审核时,应公开透明,校级领导不得参与,考察审核结果家长委员会代表应签署意见,对考察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更换,直至考察合格,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应向家长委员会全体人员公开考察情况、考察结果,认可后方可通知校服企业参与校服选用。

第十一条 学校选用校服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和确定校服服务企业后方可组织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邀请教育部门管理机构、监察机构和质监、物价部门参与选用工作,确保选用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充分做好校服选用前的准备工作,与家长委员会商定选用程序和参加单位及人员,提前通知校服服务企业做好被选用前的准备工作,向校服选用工作会议提供样服,包括校服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价格、质量检验报告等,向会议介绍企业产生能力情况、校服制作标准以及本次校服的制作理念、质量以及价格构成等内容,供家长委员会参考选用。

第十三条 学校在选用校服过程中,应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应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应报教育部门备案。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学校和企业重新签订。未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服合同,若发生纠纷,其后果由学校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赠校服,提供捐赠的校服应当符合国家校服生产标准,保证质量,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向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对贫困学生减免校服,减免不得低于2%。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应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校服质量

第十八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

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选用,学校不得邀请参与学校校服选用。

第二十一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认真查看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对不合格校服应要求校服企业重新制作或更换生产企业,坚决不允许将不合格校服提供给学生穿着。

第二十二条 校服质量保障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每批次一定数量的校服送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可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穿着。

校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服管理坚持职能部门监管,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在确定选用校服时,应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同时提供确定选用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选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允许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应具备安全要求,具有安全反光条,贴身校服必须具有35%以上的含棉量,不易掉色,耐洗耐燃,具有本校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第二十八条 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收费不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由供货企业自行收取,但必须保留收费票据,注明收费人和缴费人,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备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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