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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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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9]20号
富平县杰力特种瓷研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3056901296
法定代表人:祁敏杰
详细地址:富平县庄里镇建材路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华涛、韩振平于2019年5月22日13时根据生态环境部驻渭南市强化督查定点帮扶发现问题,对富平县杰力特种瓷研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生产废水循环利用,设置排污口将切割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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