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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县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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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 00: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9〕12号)、《渭南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渭政发〔2018〕42号)、《渭南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渭政办发〔2019〕66号)相关规定,现将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及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柴油移动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卡车等。

    二、禁用时间及范围

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

三、编码登记

在我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单位负责分行业对单位或个人在用移动机械进行摸底调查,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单位或个人在用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在进行编码登记时由所属单位或个人负责提供环保排放达标文件或受环保部门业务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四、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规定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发现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施工审批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环保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负责做好高排放机械禁用宣传引导,通过张贴通告、制作警示牌等形式,让相关政策规定深入人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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