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公安局 富平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渭南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公民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合法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且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信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裸露身体、焚烧物品、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八)赴省进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二)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十三)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四)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醒富平县法学会温馨提醒: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