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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县2019年12月份消费警示,公布水电气、供暖价格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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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7: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近期消费价格投诉热点,富平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群众关心的价格法律法规知识,水、电、气、热价格以及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常识,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能力,谨防消费陷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何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施行。
2、富平县自来水(岩溶水)价格标准、用水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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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m3     


用水类别
终端水价
备注
居民
3.50
依据:渭价发【2014】106号
非居民
5.30
特种行业
10.00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敬老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桑拿,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行业用水。
3、富平县天然气价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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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m3

分类
阶梯
户年用气量(m3)
价格
非独立采暖
独立采暖(壁挂炉)
元/ m3
居民
第一阶梯
0-480(含)
0-2000(含)
2.04
第二阶梯
480-660(含)
2000-3000(含)
2.45
第三阶梯
660以上
3000以上
3.06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2.06
非居民
不限量
2.31
车用气
不限量
3.12


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气量划分三挡,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量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锅炉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含)及以下,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含)及以下,用气价格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2.04元);第二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3000立方米(含),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660立方米(含)(2.45元);第三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3.06元)。
4、富平县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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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划分为三挡。年累计量在2160千瓦时及以下的,执行第一档电价,(0.4983元/千瓦时);年累计量在2161千瓦时---4200千瓦时的,执行第二挡电价(0.5483元/千瓦时);年累计量在4201千瓦时及以上的,执行第三挡电价(0.7983元/千瓦时)。
5、富平县集中供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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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类别(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终端销售价格
备注
居民
5.40元/㎡/月
依据:富政价发【2016】25号
非居民
7.30元/㎡/月

用户类别(已安装计量设施的)
终端销售价格
备注
居民
基本热价1.49元/㎡/月
流量热价27.72元/吉焦
已安装计量设施的实行基本热费和流量热费两部制供热价格。
非居民
基本热价2.06元/㎡/月
流量热价38.36元/吉焦
6.《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形式:
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7.《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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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保留好票据,如遇消费纠纷,可首先选择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拨打电话省内:12315,县内:0913-88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或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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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投诉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投诉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价格投诉、应当记明以下价格投诉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及结果;
(四)投诉理由及相关证据;
(五)投诉请求;
(六)是否同意调解。
价格举报,应当记明以下价格举报事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举报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及结果;
(三)提起举报的法规政策理由;(四)举报的有关证据;
(五)举报的请求事项;
(六)是否已向其它部门举报或提起复查、诉讼,如已举报,处理结果如何;
(七)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提供真实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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