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医保局 制定特殊医保政策,助力打赢防疫攻坚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县医保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医保局的安排部署,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作用,确保医疗机构全力救治患者。 1月26日,富平县医保局取消春节休假,全体人员提前上班,配备足够经办人员,坚守工作岗位,确保经办服务不断。同时,紧急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订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出台了特殊保障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扩大医保支付范围,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对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所有治疗必备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取消支付限制,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二、预付医保资金,不纳入医保总额预算
对我县指定的集中收治医院,县医保局先行预付医保资金,减轻医院资金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报销额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不占定额结算标准,实行单独结算。
三、执行特殊报销政策,实施综合保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临时执行特殊报销政策: 1、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2、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3、对异地就医患者,开通住院、转诊绿色通道,取消转诊转院手续,保障患者及时救治。 4、对异地就医患者就医报销不执行异地外转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原则上实现直通结算,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对不能直通结算的,疫情宣布解除后回县报销,由医保局设指定窗口进行办理。
四、加强防疫物资价格监管,促进防控工作开展
出台政策规定,要求各医药机构加强对防疫用品、消毒剂、抗病毒等药品的进货查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严禁借疫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等活动。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卫生防护用品、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利用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并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查重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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