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全国上下齐奋战,警民一心抗疫情。为全力维护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我县发生和扩散,富平县公安局严格落实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各项措施,全警动员始终坚守防护一线,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在全民、全警积极参与,共同抗击疫情过程中,非常感谢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并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疫情排查工作,为我县的疫情防护和平安建设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疫情面前,生命重于泰山。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仍有极少数群众在遇到公安、防疫、卫健等部门通过电话访问或上门走访等方式开展湖北返(来)富人员排查登记工作时,出现拒接电话、不愿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住址及去武汉等涉及疫病防控有关事由,对我县全面、准确排查、掌握和及时检测、隔离、救治等抗击疫情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主动配合公安、社区村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防疫排查,提供真实身份等相关信息,积极到乡镇村组社区进行登记。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主动隔离、拒绝聚会,主动联系防疫部门检验检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疫登记、隔离、救治工作。如拒绝接受排查登记和隔离救治致使疫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拒绝配合排查核查,阻碍公安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违法责任。 疫情面前,大家一定要坚定信心;疫情防控,大家一定要积极配合。此次疫情信息排查工作,仅为防疫工作所需,公安机关对相关信息绝对保密,请广大群众予以理解和支持。只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我们就一定能够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 富平县公安局 2020年 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患有突发性传染病或疑似突发性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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