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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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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1 18: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二、戒严范围:富平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项目区。包括国有林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三北防护林项目区以及南塬绿化区、飞播造林区等其他有林地区域。 

三、戒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业项目区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1.携带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在林区吸烟、乱丢烟头;

3.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4.在林区、林地内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爆竹、燃放孔明灯;

5.烧山狩猎、安装电猫打猎、上山采药;

6.在林区、森林风景区野外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

7.在林区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

8.其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各镇办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召开会议、发放传单、设立醒目标语、设立检查站等方式,切实做好戒严令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各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五类人”(痴、呆、傻、聋、哑)的监护工作,落实监护人的责任。教育部门要采取开主题班会、发放通知单等形式,加强在校学生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并将教育内容告知学生家长。林业部门要及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宣传报道。

五、凡进入富平县林区从事生产性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林区所在镇办批准,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入山进行生产性作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913-8201621。

七、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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