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省内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将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并在此基础上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同时,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也可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含功率因数调整费用)的标准执行。 鼓励转供电主体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可与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今后遇国家和陕西省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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