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平法院民一庭秉承调解优先、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原则,当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平、高效地处理了当事人的纠纷,使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 2020年3月16日,被告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富农路某处,与原告孟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孟某无事故责任。 案件移至承办法官,法官查看卷宗发现本案诉讼标的额小且案情简单,便与原、被告双方联系调解,却发现原告情绪激动坚持要求开庭审理且不愿调解。原来,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一直未联系过原告,原告多次与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无果,之后保险公司多次推脱不履行赔偿事宜,原告利益无法实现。原告既气愤又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起诉至法院。得知此种情形,承办法官与张某联系了解情况,因张某之前未经历过此事,心里非常害怕且讲话支支吾吾,承办法官详细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耐心疏导张某情绪,同时表示自己一定会依法公平公正处理纠纷,解决了张某的忧虑。此后,承办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无果,直至开庭当日见到保险公司的员工即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了解得知,该保险公司在我省成立仅一年半,在处理理赔方面还不是很成熟,负责理赔的人员与原告对接理赔事宜时出现了问题,使原告不满感到非常抱歉,并当场表示可以调解,但部分赔偿项目需要征求公司意见后才能确定。秉承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庭后当场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讲解了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并告知当事人只有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加强自我防卫意识,才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张某表示一定吸取教训,以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为安全交通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