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20年5月18日20时10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富平县西二环东新村八组路口
当事人情况:
李某奇,男,30岁,持C1驾驶证,家住富平县华朱乡,驾驶陕E6UXXX号小型轿车;
徐某芳,女,68岁,家住富平县华朱乡,行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8日20时10分许,李某奇驾驶陕E6UXX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点时,撞上正在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徐某芳,致徐某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徐某芳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三、违法过错及责任认定:李某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徐某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事故警示
本次交通事故提醒广大群众: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来源:富平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