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影响食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出售过期食品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健康伤害。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起罚额度为5万~10万元”。它从执行严谨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严肃追责机制等方面,为保障大家舌尖上的安全上了一道保险,也寄托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期待。可见,国家加大了对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对不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然而,被冠以“史上最严”法规却在富平老庙镇形同虚设!
2020年10月31日,我和朋友途中经过老庙街道,在老庙街道百惠购物广场购买了些食品,随后回到家发现一瓶饭当家牛肉末豆鼓瓶盖上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日,标签显示其保质期为16个月,也就是说,保质期截止到2020年10月31号已过期29天。11月1日,我和朋友向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原所进行了反映。
过期食品对于人的身体是否会产生副作用?又会给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我们不敢随意妄断,但作为富平老庙镇有这样的超市,居然有过期食品长期出现货架上出售,却竟然无人发现、监管,实在令人不解,更让人深感不安。富平市场监督管理局难咎其责,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失职责任。
试问职能部门,在倾力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问题上该将如何发挥自己的职能?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驱动?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如何追究? 来源:百姓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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