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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丢人!俩富平人贩卖银行卡,被阎良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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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22: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日,公安阎良分局刑侦大队、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在联合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时,发现阎良区某银行各有2张银行卡,资金活动频繁,这2张银行卡账号涉及全国多起电信诈骗案件中,这一情况立即引起办案民警注意,分局刑侦大队、胜利路派出所组织民警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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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银行卡的开户信息,胜利路派出所民警郭毅夫、杨永欣多次走访辖区内银行,经过调查发现有2名青年男子,分别在多个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了储蓄卡,并且配套办理了网上银行U盾,办案民警寻线追踪,很快确定两名嫌疑人的身份:任某(男,34岁,富平县人)韩某(男,28岁,富平县人),胜利路派出所立即依法将任某、韩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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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犯罪嫌疑人任某、韩某很快供述,他们二人是应另一朋友赵某委托办理银行卡,赵某承诺事后给二人每张卡每月500元的报酬。经查询该二人涉案银行卡流水发现,其开办的银行卡在全国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结算资金均超过20万元。目前,任某、韩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阎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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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警方提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断卡行动”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断卡”断的哪些卡
●手机卡
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
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和资金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转账)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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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赌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给我国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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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卡”行动打击对象“两卡”违法犯罪团伙包括开卡团伙  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人员。带队团伙  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银行卡,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收卡团伙  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贩卡团伙  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近年来,公安机关机关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治理以及对其他帮助犯罪行为的惩处,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来源:西安阎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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