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止引发火灾,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网格,运用好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接收、处置、反馈火情,有效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三、全县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有关规定,做到坚决不放一把火,从自身做起,带动家庭,影响社会,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 四、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并向富平县公安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积极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富平县公安局 11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 12369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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