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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富平交警锦屏大道与立诚街十字路口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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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2: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交警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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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故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20年08月25日10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富平县锦屏大道与立诚街十字路口

当事人情况:

李某娃,男,58岁,陕西省富平县觅子乡西上官村,无驾驶证,驾驶“绿驹”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李某泽,男,4岁,陕西省陕西省富平县觅子乡西上官村,“绿驹”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

林某和,男,38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持C1驾驶证,驾驶陕EAPXXX轻型栏板货车。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8月25日10时许,李某娃驾驶“绿驹”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李某泽)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锦屏大道与立诚街十字路口,与林某和驾驶陕EAPXXX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娃、李某泽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李某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车辆行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林某和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另一个原因。

三、违法过错及责任认定:

李某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林某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泽无事故责任。

四、事故警示

本次交通事故提醒广大群众: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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