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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公告] 富平县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富平县城区1月18日起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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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17: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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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人为污染,确保城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富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富政发〔2019〕112号)、《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2021年第1期)规定,决定自1月18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对部分车辆实施禁限行管理,现就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环城东路以西(不含),环城南路以北(不含),环城西路以东(不含),环城北路以南(不含)所有城区路段。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四、“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重型柴油车”、“大型货车”、“三轮车”、“摩托车”及国Ⅳ以下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在城区通行。

五、以下特种车辆不受限制:(1)新能源汽车,包含纯

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学校接送学生校车、邮政快递运送车、押钞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班线客运车辆,省际、省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路段内通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依法处罚。
七、外籍号牌机动车适用于本通告。
八、解除限行另行通告。
       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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