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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要闻] 渭南城区3名出租车司机获刑!为拿提成协助组织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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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22: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苌某某,屈某某,孙某某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其中渭南3名出租车司机因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获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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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获利,先后组织卖淫小姐在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某酒店、前进路某酒店1021、1023、1025、1029、1030、1031等房间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安排成员分工,该赵负责招聘卖淫女,提供固定卖淫场所,规定上班时间和地点,雇佣人员负责拉客,为卖淫女提供客源,规定卖淫收入的分配比例,先由其收取嫖资后分配,统一采购性服务用品等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卖淫活动中负责将客人带至小姐处挑选小姐,并介绍消费项目,就消费项目和客人进行商议,达成一致后收取费用(该费用统一转账至赵某某处),统一管理小姐需要的性服务用品,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
被告人王某在卖淫活动中负责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广告(建立“夜场捞财精英”微信群、在“**联盟的哥的姐群”、“渭南*气站群”内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引导至指定酒店,为卖淫女提供客源。被告人张某某在卖淫活动中负责在酒店楼下将嫖客带至王某某处。
被告人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的陕E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多次将有嫖娼意图的男乘客按照王某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某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相应的提成。
临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为组织卖淫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招募、运送嫖娼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侦审期间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轻处。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五、被告人屈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六、被告人苌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七、被告人孙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八、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九、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54551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35852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3645元,依法予以追缴,追回后依法予以没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捞财不能干违法之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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