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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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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23: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等宜林荒山、荒滩荒沟区域,天保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和旅游景区区域,渠路两侧林带及行道树木和镇村绿化区域,石川河流域、温泉河流域、顺阳河流域等湿地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封禁年限5年,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在封山禁牧区域内,全面保护林、灌、草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禁烧、野炊、砍柴、割草、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林业标志性保护设施的;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同时按每只(头)20元以上100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5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对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举报电话:0913—8204039
特此通告。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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