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中心具有管辖权,即至少一方为富平县户籍;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需提供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有磁); 2、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机关公章、以及承办人签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加盖户籍管理专用印章以及承办人签章,并载明登记日期。婚姻状况须与个人实际情况一致,即显示未婚、离婚、丧偶三者之一); 3、2寸近期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等)。 注:(1)再婚需提供当事人丧偶或离婚手续(离婚证,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持一审判决书的同时提供判决生效文书)。 (2)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有效的①《居民身份证》、②《军人证件》、③《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④入伍前为富平户籍的,还应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所有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提前到有关部门更正。 咨询电话:0913-8221097 补领结婚证须知 一、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中心具有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至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需提供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有磁); 2、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机关公章、以及承办人签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加盖户籍管理专用印章以及承办人签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3、2寸近期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 (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等); 4、(1)原结婚证保存完好的,需提供原结婚证; (2)原结婚证遗失的,在各镇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原结婚登记镇办民政办出具的婚姻档案情况证明; (3)原结婚登记在富平县民政局办理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一致的,无需出具证明;原结婚证与个人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证明。 咨询电话:0913-8221097
一、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中心具有管辖权,即至少一方为富平县户籍;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 注:按《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程序增加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办理离婚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有磁); 2、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机关公章、以及承办人签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加盖户籍管理专用印章以及承办人签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况一栏为已婚或空白); 3、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个人信息、登记结婚的时间及发证机关、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共同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不能提前签名和填写日期); 5、每人2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不得使用艺术照、生活照、剧照等)。 注: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军人证件等。 咨询电话:0913-822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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