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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公告] 富平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治理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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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5 15: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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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铲除滋生犯罪的灰色土壤,按照全国“断卡”行动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打击治理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卡”是指电话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QQ账号、抖音账号、陌陌账号等)和银行卡(含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其他非银行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

二、涉“两卡”犯罪,是指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涉嫌四项罪名:

(1)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查实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人员,人民银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五、对查实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的人员,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陕西省涉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处理机制(试行)》,实施将其纳入陕西省通信网黑名单管理,在每家基础运营商只能保留1个手机卡等惩戒措施。

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将按照“谁开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行业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前,实施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争取从宽处理。凡是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检举揭发的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惩。

请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大学生、初高中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深刻认识买卖、出租、出借“两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坚决不可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和“工具人”!

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0913-86311178632197举报。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平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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