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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公告] 富平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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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08: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公示


编  号 :富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被行政处罚人:富平县首发源美发店

经调查,富平县首发源美发店于2022年7月至9月间,存在违法雇佣童工的行为,雇佣时年14周岁童工赵某某3个月,雇佣时年13周岁童工薛某1个月富平县首发源美发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现我局对富平县首发源美发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  号 二:富人社监罚字〔2024〕第3号
被行政处罚人:富平县杨德民奶茶店

经调查,富平县杨德民奶茶店于2024年2月,存在违法雇佣童工的行为,雇佣时年15周岁童工高某在富平县杨德民奶茶店工作。富平县杨德民奶茶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现我局对富平县杨德民奶茶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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