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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公告] 富平县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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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2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公告


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富平县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凡在富平县辖区内举办的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富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商场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依法注册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和承办。
四、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认真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演出举办单位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做出记录备查。
六、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不得参与囤票、炒票、捂票、欺行霸市等行为。
七、演出期间不得增加未经审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演出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要严格加强舞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切实有效消除演出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要严格加强演员人身安全防护,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相应保护措施,确保演员人身安全。
九、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须配合富平县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913-8226140
工作时间:工作日   8:00 — 12:00    14:00 — 18:00

                                    

                                           富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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