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农(农产品)罚(2024)13号 当事人:富平县淡村镇都村谭敏娜蛋鸡养殖场(张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富平县淡村镇都村谭敏娜蛋鸡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8MA6Y2MGW37 住所(住址):富平县淡村镇都村村新升组 身份证件号码:612133198105101831 当事人富平县淡村镇都村谭敏娜蛋鸡养殖场涉嫌销售含有兽药残留鸡蛋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4日接到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富平县宝云家庭农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鸡蛋,经调查发现该批鸡蛋由富平县小陈鲜蛋批发公司销售,是由富平县淡村镇都村谭敏娜蛋鸡养殖场提供鸡蛋。经查当事人富平县淡村镇都村谭敏娜蛋鸡养殖场(张辉)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富平县淡村镇都村谭敏娜蛋鸡养殖场(张辉)、富平县小陈鲜蛋批发公司以及富平县君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朱狄)询问笔录各一份,富平县君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用药处方一份,当事人销毁鸡蛋照片3张。
2024年6月19日,富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农(农产品)告〔2024)13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人当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张辉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将休药期的鸡蛋予以销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辉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当事人张辉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56.00元; 2.罚款人民1000.00元,共计185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富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
来源:富平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