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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公告] 富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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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5: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示


编     号:富人社监罚字〔2024〕第7号
被行政处罚人:陕西豪晖宏冠商贸有限公司

   由于你单位未按照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富人社监令字〔2024〕第22号)的要求进行整改,又未对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人社监告字〔2024〕第6号)提出异议,没有按期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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