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继续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治理成果,防止出现劣质散煤回流及散煤复燃现象,助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平县平原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富政发〔2023〕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开展散煤管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内严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内违规加工、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不得利用网络媒体发布销售煤炭及制品的销售信息。
三、严禁禁燃区内原经营场所违规销售煤炭及制品。严厉打击走街串巷或游击兜售煤炭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肃处理。
四、非禁燃区煤炭经营场点不得向禁燃区销售散煤。
五、对散煤管控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使用清洁能源,不违规购买、使用散煤及制品,践行绿色生活,呵护共同家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举报电话:0913-8812315、0913-8226010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