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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2024年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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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1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发〔2024〕21号

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及《渭南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富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放范围:环城东路及其南延伸线以西(南延伸线至富平与阎良交界处),环城西路及其南延伸线以东(南延伸线至富平与三原交界处),环城北路以南,富平南塬与阎良区、三原县交界以北(含姚村、褚王村、褚塬村、留招村、东渠村、新庄村、向阳村)之间区域,以及富阎产业合作园区富平区域、富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

  (二)全面禁放:禁放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限放范围:除上述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

  (二)限放规定:

  1.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燃放适量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非法和假冒伪劣产品、超标产品以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A类、B类等危险性大且需开放空间较大的烟花爆竹品种,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烟花爆竹品种。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住建局、教体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加大日常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禁放意识。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城关派出所:0913-8212447

  东华派出所:0913-8232110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3年11月2日富平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新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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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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