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发〔2024〕21号
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及《渭南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富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放范围:环城东路及其南延伸线以西(南延伸线至富平与阎良交界处),环城西路及其南延伸线以东(南延伸线至富平与三原交界处),环城北路以南,富平南塬与阎良区、三原县交界以北(含姚村、褚王村、褚塬村、留招村、东渠村、新庄村、向阳村)之间区域,以及富阎产业合作园区富平区域、富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
(二)全面禁放:禁放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限放范围:除上述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
(二)限放规定:
1.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燃放适量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非法和假冒伪劣产品、超标产品以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A类、B类等危险性大且需开放空间较大的烟花爆竹品种,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烟花爆竹品种。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住建局、教体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加大日常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禁放意识。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城关派出所:0913-8212447
东华派出所:0913-8232110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3年11月2日富平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新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富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