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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一食品加工坊因产品不合格罚没5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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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富平县哲然食品加工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烤馍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富平县哲然食品加工坊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生产经营的香辣烤馍(糕点)(生产日期:2024-04-08,规格:40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计量单位:CFU/g ,标准指标:n=5,c=2,m=10⁴,M =10⁵,实测值:8.5×10³,6.3×10⁴,1.4 ×10⁵,4.8×10³,1.5×10 ⁴,单项判定:不合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42,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辣烤馍(糕点)(生产日期:2024-04-08,规格:400克/袋)共生产60袋,至案发,抽检不合格的香辣烤馍(糕点)已售罄,销售价:6元/ 袋,货值:360元。长期食用菌落总数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烤馍(糕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履行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生产销售记录等制度,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 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60元,上缴国库。

来源:富平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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