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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我中心工伤股报备(联系电话:0913-8216925),未按规定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协议内容,不断优化就医流程,切实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切实为我县工伤职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工伤医疗服务。
特此公告
富平县社会保障中心
2025年3月5日
来源:富平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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