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简单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份缺失的书面协议,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各执一词。未成年人额头上一块小小的疤痕,不仅是一个身体印记,更成为了双方矛盾升级的焦点。近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背后的法律启示与社会意义,值得深思。
【案情回顾】未成年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李某向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苗某某支付了3300元医疗费。然而,关键的疏漏在于,双方并未就这笔钱的性质和后续问题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正是这一纸协议的缺失,为日后的争执埋下了伏笔。案件诉至法院后,双方争议的焦点高度集中在这3300元上:李某坚持认为,当初的支付意在“一次性了结”,事故纠纷至此两清;而苗某某则情绪激动地予以否认,称那仅是李某对前期医疗费的“垫付”,孩子额头因事故留下的疤痕仍需后续复查甚至治疗,相关费用远未覆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之上,双方围绕“一次性了结”还是“前期垫付”争论不休,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案情剖析】纠纷根源一是信任的脆弱与口头的局限:事故初期,双方在交警队可能基于尽快处理问题的意愿达成了某种口头共识。但这种缺乏载体、全凭记忆和理解的约定极其脆弱。时过境迁,各自立场和关注点不同(李某关注“了事”,苗某某关注孩子“未来”),对当初约定的解读必然产生分歧;二是“不确定性”成为矛盾催化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损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额头疤痕的后续复查、是否需要及会产生多少除疤费用,在事故发生时均难以精确预估。这种“未知”放大了家长方的焦虑,也成为了赔偿方担忧“无底洞”的根源。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未知风险的承担问题便成了冲突的核心;三是“书面形式”的法治价值:一纸协议,不仅是白纸黑字的凭证,更是一种严肃的仪式,促使双方在签署前审慎思考条款含义,明确权利义务。它能够有效固定事实、消除歧义,成为日后履行或解决争议的可靠依据。本案的纠纷,本质上是对“书面契约精神”缺失的一次警示。
【案结事了】面对情绪对立的双方,承办法官并未简单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采取了更富人情味和策略性的调解方法:第一步:倾听与降温。允许双方充分陈述,宣泄情绪,同时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实际处境和合理关切,为理性沟通创造氛围。第二步:重构争议焦点。法官巧妙地将争论从“回溯3300元性质”这一难以证实的问题,转向“如何面向未来解决问题”的务实路径。将焦点锁定在“为确定发生的后续复查费用寻求公平解决方案”上。第三步:提出务实方案并当庭履行。法官基于疤痕后续复查确有必要性的判断,促成李某当庭另行支付2000元,专项用于孙某某的后续复查。这一方案既回应了苗某某的合理担忧,也为李某设定了明确的赔偿范围,避免了潜在的无休止纠纷。当庭支付更是即时兑现了权益,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鼓励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解决赔偿争议。
【法官说法】在交通事故乃至各类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形成书面协议至关重要。无论调解场合是在交警队、社区还是其他机构,当事人都应树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法律意识。书面协议应尽可能明确以下关键要素:付款方的身份信息、收款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支付的事由(如“医疗费”)、款项的性质(是“垫付”还是“一次性终结赔偿”)、是否保留后续追偿权等。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可能存在后遗症的案件,对后续治疗费用的约定更要清晰。本案中,如果当初在交警队有一份哪怕非常简易的书面凭证,明确3300元是“前期医疗费垫付,后续费用根据实际发生另行协商”,今天的诉讼很可能得以避免。希望广大市民能从此案中汲取经验,让书面协议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让调解真正发挥高效、和谐化解矛盾的作用。
这起小小的交通事故纠纷,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契约精神在日常生活中基础而重要的作用。它告诫我们:对于公众而言,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任何涉及经济往来的协商中,养成“落笔为安”的习惯,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于纠纷调解实践而言,调解机构应主动引导、规范书面协议的运用,将“不确定性”因素的约定作为重要内容,提升调解协议的预见性和稳定性。
来源:富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