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9日,被告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某借款70000元,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2021年6月5日被告补写借条,承诺2021年6月15日还款。后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李某某陈述的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均表示认可,辩称已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归还5000元,下欠65000元,愿意每月归还1000元。原告李某某当庭核对微信转账记录,表示自己前段时间脑梗住院导致记忆力差,认可被告已归还5000元。
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70000元,还款5000元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清偿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标准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5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还款及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利率标准等核心事实均无异议,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直接作出裁判,切实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强调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对自身事实认可的法律约束力,引导借贷双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确认案件事实。当事人就逾期利息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为同类案件中逾期利息的认定提供了直观参考,也让借贷双方明确了逾期利息约定的法律效力。
来源:富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