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建设管理秩序,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根据《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耍求,我县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整治时间: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富平县县城规划区,区域内所有村民、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建设主体均适用本公告。
三、整治重点
国有土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超审批面积、超规划层高的违法建筑;
集体士地未批先建、私搭乱建、违规扩建的各类违法建设;
城区主次干道、支路沿街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市容风貌、阻碍通行的违建建筑物、构筑物;
居民小区内占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地下空间私搭乱建、搭建阳光房、改造储物间等违建行为;
群众举报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违法建设;
伪造权属或审批材料骗取建房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市容环境、土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四、建设管控要求
(一)严格执行先批后建
所有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取得规划及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建(应急抢险等法定除外情形)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国有土地及主次干道、支路沿街集体土地房屋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办理规划审批;
背街小巷等非主次干道、支路沿街集体土地房屋建设,由城关街道、东华街道按管辖区域开展规划审批。
(二)分区管控建筑层数与高度
管控范围为富平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该范围内个人自建房屋最大建房层数≤4层或建筑高度≤16米,具体建设实行分区
管理,建筑层数及限高管控标准如下:
堑城、高铁新城、温北片区及南塬片区区域个人自建房层数≤2层或建筑高度≤8米;
人民路以西区域个人自建房层数≤3层或建筑高度≤12米;
人民路与富昌大道之间区域个人自建房层数≤4层或建筑高度≤16米,其余区域个人自建房层数≤3层或建筑高度≤12米。
具体到申请人的个人建房层数(高度)在分区管理标准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违建认定、查处及房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违建认定:
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承担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主次干道及支路沿街集体土地房屋、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接收各单位移交违建线索,核实后出具违建认定意见书,载明违建位置、面积等要素,按照土地权属移交对应单位立案查处,并负责对沿街管控层数、层高标准作出政策解释。
2执法查处职责: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及临时建设的立案查处工作;城关街道办、东华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辖区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及临时建设的立案查处工作。
3房屋质量安全监管:
县住建局统筹负责县城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监管、危房鉴定意见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城关、东华街道做好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集体土地三层及以上(包含三层)房屋建设应当按规定向县住建局履行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抗震设防和施工安全管理耍求。
五、有关告知事项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存在上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请自觉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存量违建的,请主动对接相关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整改、补办手续或自行拆除。对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整改拆除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委会)耍履行排查劝阻责任,发现管辖区域内私搭乱建行为,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抗拒专项整治工作,对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来源:富平县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