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3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为陕西省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支撑。
《决定》共14条,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风险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完善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和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职能,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决定》规定,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其中做出决定、命令的,应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要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医结合,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设立重大传染病科研专项,充分利用陕西省教育科研优势,加强科研攻关。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做好传染病医疗废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