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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财政局
周一至周五早8:00-12:00,14:00-18:00(7-8月8:00-12:00,15:00-18:00)  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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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富平县财政局隶属于富平县人民政府,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作为管理财政的职能机构,受省、市财政局业务指导。预算性质为全额财政供养单位,级次为一级,财政局是县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收入,保证支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促进县域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一)贯彻中省市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财政方面的法规草案、政策、计划;拟定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县对镇(办)财税政策、财税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县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政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县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全县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办法,监管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研究制定本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化解工作;负责保障房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鼓励及县本级奉陪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六)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

(七)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县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

(八)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九)研究拟订支持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财政政策性金融业务。制定全县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研究拟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十一)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全县政府性融资的监督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四)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各种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质量。指导并监督镇(办)财政管理工作。

(十六)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十七)依据县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1.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级税务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和财政局实时共享。2.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审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事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