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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早8:00-12:00,14:00-18:00(7-8月,8:00-12:00,15:00-18:00)  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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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2015年4月底,按照中共富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富平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精神,富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合组建成立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 “放、管、服”改革举措,按照“提质量、保安全、强监管、促发展”的工作理念,全力推进市场监管工作追赶超越,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县发展改革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至2018年我局连续四年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我局的登记许可、执法办案、信用监管、消保维权、非公党建等业务工作,在全省树立了标杆。2018年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

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盐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产(商)品质量、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和认证认可监管工作;管理产(商)品质量、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认证计量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产(商)品、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查处产(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四)依法承担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建设;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五)依法承担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活动;承担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依法监督指导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编制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专利宣传推介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工作;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食品及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规章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质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许可和规范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流通经营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检测工作;查处食品安全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抽样;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十六)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依据县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